四川新闻网消息 近期,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男)诈骗一案提起公诉,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认识了被害人蒲某某,双方成为朋友,张某某谎称自己是某省民政厅某某办事处书记,虚构帮蒲某某办理安置房、办理低保、安置工作并配备车辆等事实,以需要资料费、公证费、车辆上户费、请客吃饭、打点关系等为由,共骗取蒲某某人民币20000元。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蒲某某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岳池县人民法院亦支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诈骗罪成立,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提醒:购买房产、添置不动产是个人和家庭的大事,在正规的开发商、中介或者房主处购买才能尽量减少风险,办理低保、安置房更是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确实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应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不要迷信所谓的“关系”,更不要相信可以通过“关系”避开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不能获得的房产和福利待遇。犯罪分子就以“关系”作饵,虚构身份和工作经历,吹嘘“职权”,再虚构第三方通过电话、偶遇等方式,增加被害人的信任度,获取信任之后,就索要各种“办事”经费,“公关费”,套路被骗人,骗取钱财。(供稿: 岳池县检察院 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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