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浸水业主拒交物业费 看广安法院为何判业主败诉?
2026年08月31日 14:32:16 来源:四川新闻网
陆麒麟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 冉鹏
暴雨天电梯频繁浸水失灵,究竟是物业管护失职,还是另有原因?业主能否据此拒交物业费?近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纠纷案,就这些问题给出了答案。
武胜县某小区业主吴某红、张某所在楼栋的电梯,每逢夏季暴雨天气就极易出现浸水情况,导致电梯无法正常使用。两名业主认定是物业服务缺位,管理不到位所致,自2024年起,便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要求吴某红、张某交纳物业费。
物业是否失职?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物业公司的代理人:“电梯浸水后,物业公司迅速安排人员清理了水渍,排查浸水原因,重新修复且加固了电梯井相关防水工程,并提交了相应的服务证据进行佐证。”
吴某红、张某:“即使修复了,也可能还会存在浸水问题;一旦暴雨反复,导致电梯多次维修,动用完大修基金后,就需要业主自筹资金修复,最终损害的是我们的利益。”
吴某红、张某提出诉求,若物业公司能够出具承诺书,承诺修复后不再浸水且如果再浸水了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这样才愿意交纳物业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
吴某红、张某所在楼栋的电梯浸水是建筑本身存在的瑕疵,与物业服务的质量无关。物业公司在事情发生后积极采取了合理的应急措施,已经履行了应尽义务,不存在物业服务问题,吴某红、张某应当交纳服务费。
武胜县人民法院多次调解,耐心向吴某红、张某解释相关责任主体问题,但二人仍坚持己见,法院遂判决二人交纳欠付的物业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二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建筑先天缺陷属于房屋建设阶段遗留问题,并非物业服务疏漏,物业公司仅负有事后应急处置、维保修缮义务,不因建筑缺陷而无限承担保障责任。而业主苛求物业公司对不可抗力作出绝对承诺,本质上就是拒绝履约的行为。基于这一裁判逻辑,本案的判决对纠正业主认知误区、遏制业主以非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现象起到了良好的司法导向作用,既保护了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引导业主依法理性维权,对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区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编辑: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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