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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聚餐饮酒后出事,责任谁担?丨锋锋说法

2025年08月28日 16:49:07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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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客吃饭是日常人际交往中的常见场景,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者应尽到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一旦参与后发生意外,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下面,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的“锋锋”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与大家一起找到答案。

2022年9月18日晚,罗某携妻女赴好友张某的生日晚宴,席间,罗某与同桌宾客一起饮酒畅谈,气氛热闹融洽。散席后,罗某欲驾车搭载妻女返程,同行好友当即劝阻:“喝酒了别开车,找个代驾更安全。”但罗某以“离家不远、慢点开就行”为由拒绝,其妻女在旁未加制止,好友见状也未再劝说。

驾驶途中,罗某为抄近路,将车辆驶入一条正在施工、尚未正式通车使用的路段。驶入不久,对面突然出现一辆装载机,两车发生剧烈碰撞。事故造成罗某当场死亡,其妻女不同程度受伤,原本欢乐的夜晚瞬间蒙上阴影。

经交警部门调查核实:罗某的驾驶证此前已因酒后驾驶被吊销,此次属无证驾驶;鉴定结果显示,事故发生时罗某驾车速度高达135km/h至137km/h,存在严重超速行为。罗某之妻认为张某作为聚餐组织者,未阻拦罗某酒驾,应承担责任,遂将张某诉至前锋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罗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且超速驶入未正式通车使用的路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且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罗某妻子作为聚餐陪同人员,明知罗某醉酒且驾驶证已被吊销,仍未阻止其驾车,放任自己与孩子处于高度危险中,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组织者张某在聚餐结束后,已将罗某交由其妻子照料,相当于将照顾责任转移给了其亲属,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张某的宴请行为与事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罗某妻子等人的诉讼请求。

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需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聚餐过程中要做到不劝酒,聚餐结束后需提醒饮酒者切勿酒驾,并对饮酒者尽到必要的照顾、护送或救助责任。

作为聚会参与者也应牢记:每个人都是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行为底线,杜绝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供稿:前锋区人民法院袁万辉)


编辑:王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