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锋说法】广安:违法分包情形下拖欠的工资由谁清偿?

2024-11-29 09:35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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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该由谁来清偿?

2019年9月23日,某建工公司与叶某某签订《单位工程生产经营责任书》,将其承包的某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叶某某。

2019年11月12日,叶某某与张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承包该分包工程。

2021年6月,叶某某将该分包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全部移交由张某某负责。

在叶某某与张某某建设和管理该分包工程过程中,何某某经张某某邀请在该分包工程工地从事库管员工作,并口头约定了工资标准。之后何某某一直在该分包工程工地工作直至2022年1月12日,在其离职后尚有工资50,000元未结清。经多次催收无果后,何某某将某建工公司、叶某某、张某某诉至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经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何某某并非被告某建工公司直接招聘和管理,而是系被告张某某和叶某某共同雇佣。但被告某建工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被告叶某某,导致拖欠了原告何某某的工资。因此,被告某建工公司应对何某某的工资承担支付责任。

锋锋说法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回报,它是维持劳动者生活水平、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激励劳动者积极性和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本案判令违法分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明晰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主体,有利于倒逼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建设活动,切实减少“挂靠”行为的发生,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供稿:前锋区法院 周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