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质量月”】广安武胜县法院发布两起典型案例

2024-09-29 09:55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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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发布两起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助力社会高质量发展。

张某某、雷某等人生产、销售地沟油火锅锅底案

被告人张某某、雷某等人合伙成立武胜县某火锅店(下称“火锅店”),聘请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等人为厨师。为提升口感和降低成本,火锅店将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油等废弃油脂进行回收,经过滤、熬制等工序炼制成回收油循环使用,并将炼制好的回收油与未使用的新油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将混合油作为锅底油原料制作,地沟油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截案发,火锅店销售添加地沟油锅底金额43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雷某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五千元至四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同时禁止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其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被告人张某某、雷某等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张某某、雷某等人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共同支付赔偿金43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雷某等人在广安市市级公开媒体上对武胜县某火锅店的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费用。

典型意义:诚信守法经营是企业生存的生命线。然而,部分火锅店经营者为了谋求不法利益,不惜违背从业良知及法律,生产销售地沟油,这已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严重违法行为,它不仅严重损害了火锅产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极大威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涉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深刻警醒食品生产、销售从业者,要遵守行业准则,坚守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诚信守法经营,切莫以身试法。

兰某、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大米案

被告人兰某、王某某、胡某某三人共谋,由兰某组织实施将经销、超市退回的生虫、临期、过期的不同品牌的大米进行“返机(筛选、抛光)”加工,返机后通过更改生产日期,更改包装的方式将大米进行再次销售,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对被告人兰某的上述行为予以配合、帮助、辅助完成。案发后查明被告人返机加工后的大米达434.1962吨,其中销售401.8362吨,销售金额共计148.9万元。

被告人兰某、王某某、胡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十万元至六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被告人兰某、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8.9万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生虫、临期、过期的大米已经发生变质,甚至已经产生霉变,如果食用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不法人员将此类大米进行加工,让其外观看起来与合格大米没什么区别,从而蒙蔽消费者进行销售,是对法律底线的严重挑战。粮食安全关乎民生,司法机关从严打击粮食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深刻警醒相关从业人员切莫侵害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供稿:武胜县法院  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