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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某日,肖某(某科技公司外卖骑手)在执行公司指派的送餐任务过程中,骑电动自行车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肖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某科技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该公司,肖某为该保单中明确载明的工作人员。刘某治疗后,各方未能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肖某、肖某所在公司以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赔偿费用。
调解过程中,法官核实肖某与某科技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并确认该公司购买已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只需对第三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进行赔付。而后在法庭的协调下,肖某所在某科技公司先行赔偿刘某的损失。该公司可依据本案调解书和相应票据就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理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被告的职业为外卖骑手,系某科技公司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肖某属于被保险的人员,故其能在赔偿后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本案通过调解,实质上妥善解决了两个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广安区法院枣山法庭始终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做实做优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好的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供稿:广安区法院 杨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