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近日,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飞龙法庭通过庭前调解,在半小时内成功化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何某的儿子赵某与陈某曾系夫妻关系。2009年,赵某与陈某生育了女儿小雪。后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嗣后,何某及其丈夫(已去世)帮助代为照顾孙女小雪10余年。现何某因年老多病,经济收入低,无法正常抚养小雪,但何某与小雪相依为命多年,感情深厚,不愿分开生活,仅希望陈某能够支付抚养费,双方经商量未果后,何某遂将陈某诉至武胜县法院飞龙法庭。
承办法官翻阅诉讼材料后认为,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但关系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亲情的维护,如果只是简单地依据法律作出判决,可能会进一步加深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决定先庭前调解。
“赵某去世后,何某收取了小雪应得的赔偿费,并口头承诺要独自把小雪抚养成人,不再需要我支付抚养费。我也用赵某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费偿还了他生前开服装厂所欠的部分借款,至今仍有10万余元因没钱无力偿还。”在调解中,陈某向承办法官诉说道。
本案中,何某经历了丧子之痛,在一定程度上孙女小雪可以作为其对儿子感情的寄托和延续,加上其在照顾小雪的过程中,双方已有深厚的祖孙情谊,有抚养小雪的强烈意愿。陈某作为晚辈,应当对何某为小雪的付出心存感恩,同时也应尽力履行对小雪的抚养责任。
秉持着“以和为贵”的理念,承办法官积极做陈某的思想工作。经多次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小雪继续由何某代为照顾其日常生活,陈某每月支付小雪生活费1200元到成年为止;陈某自行负担小雪的教育费、医疗费。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千千万万家庭幸福安康。面对抚养纠纷案件,武胜县法院始终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情暖童心为主线化解双方矛盾,做到情、理、法相融,全力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供稿:武胜县法院 涂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