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广安:父母扶我少年志 我养父母垂暮时

2024-08-07 14:09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浩然

四川新闻网消息  李某甲、张某系夫妻关系,先后生育了五名子女,并在子女成年后依然给予了大量经济上的帮助。随着年龄增长,二人因身患多种疾病,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2008年,长女李某乙和长子李某丙(现已故)在征求其他子女意见后,决定由五子女每人每年负担二老的生活费6000元以及医疗费。后李某乙、李某丁每年均履行了约定义务,而李某戊、李某己仅在起初几年按约履行义务,之后便以经济困难为由未足额支付赡养费,且在二老催付赡养费时采取不理不睬、大声训斥的态度,致使老人身心、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二老遂将四子女起诉至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请求李某戊、李某己支付欠付的赡养费,并由四名子女共同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戊和李某己既未与两位老人共同生活,又长期怠于履行约定的赡养费义务,依法判决李某戊、李某己分别向老人支付欠付的赡养费14300、18500元;四子女从2024年6月起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6000元;老人因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四子女平均分摊。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现实生活中,多子女家庭通常会就父母的赡养问题进行协商处理,但是也有不少子女在父母提出赡养要求时,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辞。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作为子女应根据其实际生活需要、自身支付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同时还应时常给予他们必要的陪伴和关心,让老人安享天伦之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供稿:邻水县法院 但鑫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