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近日,老李将其养女小李起诉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小李每月支付赡养费并承担老李后续的医疗费,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老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为什么呢?事情还得从1996年说起。当年,由于老李一直未婚,且未生育子女,经人介绍老李收养了同村张某刚出生一个月的女儿,取名为小李,并为小李办理了户籍登记。老李抚养小李8个月后,因需外出务工挣钱,无暇照顾小李,老李遂与小李的生父张某协商,将小李送回了其生父处抚养,但未迁移户籍,张某补偿了老李近千元抚养小李期间的费用。其后,小李未再与老李一起生活,而是由张某直接抚养长大。现因老李体弱多病,且无生活来源,故起诉要求小李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老李与小李的收养关系成立,但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小李的生父张某对老李抚养小李期间的费用进行了补偿,老李与小李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解除而消除,小李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最终法院在进行充分审查后判决驳回老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老李生活困难无人赡养的问题,承办法官及时联系了老李其他亲属、当地村委及政府,对老李予以救助解决,小李也表示以后尽量多给予老李关心帮助,逢年过节尽可能前往慰问。
法官说法:
1.父母与子女之间有什么义务呢?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抚养子女、赡养父母都是法定义务。
2.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如何认定呢?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4.父母要求其他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还有无其他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供稿:广安区法院 安彦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