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阶段的子女抚养费如何主张?广安区法院给你“支招”

2024-07-30 10:33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浩然

四川新闻网消息  抚养费纠纷往往源于夫妻双方在子女抚养事宜上的矛盾。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主张成为常见且关键的问题。随着夫妻感情的终结和法律关系的转变,抚养费的主张情况也会有所差异。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抚养费追索主体和期间模棱两可,因诉讼主体错误导致诉讼程序空转。究竟在不同阶段应由谁来主张抚养费,又该如何进行主张呢?

一、抚养费请求权主体原则上是未成年子女。

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基于此,抚养费请求权是作为被抚养对象的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条并不限于父母已离婚的状态,父母双方未离婚但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可以根据该条起诉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二、离婚诉讼中可以个人名义主张子女抚养费。

在离婚诉讼阶段,夫妻一方可以个人名义主张子女抚养费。若夫妻双方申请离婚时其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被起诉一方始终未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另一方代为履行的,起诉一方可一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要求被起诉一方补偿其抚养孩子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该经济补偿请求需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离婚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祖父母代子女抚养孙子女构成无因管理。

未成年人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在与抚养义务人无约定的情况下,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其与抚养义务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垫付的抚养费可视为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有权请求抚养义务人偿还相关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被抚养人成年后,应及时主张相关费用,否则义务人可能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抗辩而导致败诉。

四、成年子女不再享有向父母主张未成年期间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设立的目的与价值是为了督促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当子女成年后,已经具备了独立生活和自我保障的能力,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因此,成年子女不享有向父母追偿其未成年期间抚养费的权利。 (供稿:广安区法院  安彦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