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外嫁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2024-07-29 11:38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浩然

四川新闻网消息  “外嫁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实践中争议较大,各地认识和处理不尽相同。近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花桥法庭也受理了一起外嫁女谭某主张分配征地补偿款的纠纷。

原告谭某自出生后户籍便登记在其父亲户籍处即原广安市广安区大安镇大兴村,其后谭某出嫁到广安区苏溪乡,离婚后又于2006年左右与大安镇大兴村村民再婚,谭某便与其子女返回至其户籍地即被告村组居住生活至今,期间经常外出打工,但谭某从未迁移户籍,且谭某承包了被告村组集体土地,至今仍在承包期内。

因被告村组部分土地被征收,获得征地补偿费50余万元。2024年4月10日,被告村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决议对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议定的分配规则为:按照生产队一直的惯例,征地后新出生的和嫁入本组的人均不参与分配,已经嫁出的户籍还在本组的人也不参与分配。该次分配,未将原告纳入分配,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同标准分配款项。

在农村土地承包的生活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农村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农民群体中的“外嫁女”时常被集体经济组织特殊化,往往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为其添加各种条条框框,限制其权利行使。确定“外嫁女”是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需根据其是否享有征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审查,通常以成员权理论为依据,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在认定外嫁女的成员资格时,可参考以下原则: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在男方固定生活的,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因为离婚,又返回原籍居住生活,应认定为具有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通过联合当地政府共同组织被告村组村民召开普法宣传和土地承包法学习培训会,承办法官将收集到的二十余个全国各地类似案例分享给大家,深入分析、归纳总结案件判断的具体标准,并阐释法律规定及法院审判规则背后所倡导的基本法律精神和意义,让群众理解并接受本案原告谭某系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同样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最终本案圆满解决,原告谭某同标准获得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同时,被告村组主动修改了本村组惯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并通知前期存在同种情况的其他村民若相应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村组提出进行登记,后期将统一进行认定解决。此次案件的高效审理、全面普法、联合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了村民的高度赞扬。(供稿:广安区法院 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