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当事人主动调解遭拒绝 法院强行判决促公正

2024-07-23 13:43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浩然

四川新闻网消息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在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下,对于主动自愿调解化解矛盾的纠纷当事人,法院是极为赞许支持的。然而,花桥法庭近日受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且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却未被法院认可,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殷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城里共同购买了住房一套,并共同还清了按揭贷款,该房屋产权登记于被告陈某名下。2016年8月,原告殷某与被告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未对该房屋予以分割。原告殷某称其离婚前既要经营商铺,又要照顾家里老人小孩,离婚后也要照顾小孩,被告却肆意挥霍共同财产,不履行父亲的法定职责,故应分得该房屋70%的份额,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并称案涉房屋是全家共同打工挣钱购买,被告之前不上班,都是原告在外上班挣钱维持家庭开销。原告离婚后仍对被告父母、子女履行照管义务,故案涉房屋本应该由原告个人所得,原告要求分割70%已放弃了部分权利,其对该诉请予以同意。

法官在审理中,感觉蹊跷,既然双方没有太大争议,为何会闹到法院,于是法官调查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发现该房屋已然被查封。原来,在2021年7月,被告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案外人相撞致其死亡。被告陈某被判决向死者近亲属赔偿80余万元,现该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24年4月发出执行公告,对原被告双方案涉房屋予以拍卖。

得知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果断拒绝了当事人主动调解的申请,并要求当事人严格举证证明其应多分共同财产的证据。在当事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应多分财产的情况下,最终法院以双方在购买房屋以及办理离婚手续时均未约定各自享有的房屋份额,离婚时也未提出存在被告应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情形,认定双方应等额分配案涉房屋。为防止被告作为债务人故意减损财产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法院对被告自愿降低分配比例的意见未予采纳。经法院反复释明:调解协议虽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而达成,但调解协议仍需接受法院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存在违法情形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外债权人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供稿:广安区人民法院 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