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遗产继承适当多分的实践运用

2024-07-23 13:42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浩然

四川新闻网消息  在生活的舞台上,生死无常,而遗产继承往往成为家庭纠纷的导火索。于某因病离世后,存于中国农业银行的20万元定期存款引发了其妻子黄某、儿子于某龙、女儿于某曼和母亲蒋某之间激烈纠纷。近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花桥法庭受理了该起继承纠纷案件。

考虑到蒋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将此次庭审地点设置在广安花桥司法所,并以巡回审理的方式审理了该起案件,各方当事人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庭上,各方情绪激动,争吵异常激烈。黄某认为,该20万元系其与丈夫于某共同打拼多年的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于某龙年幼需要照顾,自己又无收入来源,其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于某曼坚持自己作为女儿的平等继承权;蒋某也据理力争,认为其年老需要赡养,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各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难以调和。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死者于某存于中国农业银行的20万元及相应利息,产生于其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于某龙系未成年人,之前一直依靠死者于某抚养,其母亲黄某也没有固定工作,生活较为困难,需要更多的物质保障来支撑其成长;蒋某享有一定金额的生活费补助及高龄补贴,并还有四个子女可以照顾赡养,不应多分遗产;黄某、于某曼均属于成年人,且有劳动能力,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亦不应考虑多分。

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死者于某存于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20万元及该款全部利息,由黄某分配60%,于某龙分配20%,蒋某与于某曼各自分配10%。

判决并非简单的数字分配,而是法律智慧与人文关怀的精妙融合,它既严格遵循了法律的条文规范,又充分考量了家庭的实际状况和各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框架内,给予了年幼的孩子更多的关爱,为其未来的成长之路铺上了一层温暖的底色,彰显了法律公正与温度的和谐统一。

法官寄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因其与被继承人在亲疏远近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等方面条件相同或相近,所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这符合法定继承的平等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继承人,属于应当予以照顾的情形,在取得遗产份额时应多于其他继承人。 (供稿:广安区人民法院  安彦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