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离婚后承包地被收回 法院巡回审判显公正

2024-06-28 16:43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四川新闻网消息  当今农村许多村落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对土地承包往往形成了一些本村长期执行的惯例或者村规民约,如对未婚女子不分配土地或者给予未婚女子少于男子的土地;对于外嫁出去妇女的户口必须迁出本村收回其结婚前在娘家承包的土地;强制收回离婚妇女、丧偶妇女的土地等。这些村规民约合法吗?

近日,广安区法院花桥法庭就受理了一起离婚妇女起诉其户籍所在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原告房某与浓溪四组村民吴某于1997年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将户籍迁移至浓溪四组。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2007年10月11日离婚,约定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浓溪四组的三楼一底房屋归房某所有。2011年9月6日,房某从吴某户籍迁出独立成户,户籍地仍为浓溪四组。因进行农村高标准农田建设,浓溪四组的全部土地调型后无法区分各户土地四至界限,浓溪四组便于2024年3月16日、3月19日分别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重新分配承包地事宜,会议议定:分配承包地的人员按照原定的组规民约执行,即截止到划分田土时,身故的人、出嫁的人、离婚后户口未迁出的人均不分配承包地。原告未能分配土地,遂诉至法院。

花桥法庭将庭审现场搬进了浓溪村委,召集村民积极参与旁听。庭审中查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包括2014年调整承包地时,原告房某均分配了承包地的,原告在离婚后未将户籍迁移他地,仍在浓溪四组居住生活。

法院审理后当场向在座的几十名村民释法说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剥夺。房某因婚后将户籍迁入浓溪四组,并一直在该村组居住生活,取得浓溪四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在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分得承包地,在该承包期限内,无法定收回情形,其承包地不得被收回。虽房某在2007年已离婚,但其户籍并未迁移,其本人仍在浓溪四组居住生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未受影响,故原告分得的承包地不存在应收回的情形。被告浓溪四组在2024年3月土地调型后对全组承包地进行调整,暂不论其承包地调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被告未向原告分配任何承包地,其实质是全部收回了原告的承包地,被告采取该行为所依据的居民小组会议决议及组规民约中离婚后户口未迁移的人不分配承包地内容,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内容相抵触,已严重损害了房某的合法权益,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故当场判决被告向房某分配与其他村民等量的承包地。

宣判后,法官还向村民们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手册,指导村委及时修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让广大群众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进一步帮助更多群众了解如何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供稿:广安区法院 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