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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消息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房地产(物业)纠纷,广安区人民法院主动担当,推动区委区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施方案》,开辟房地产(物业)纠纷化解新路径。
“四级调处”机制内容
院落(小区)和解机制:由业委会牵头,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党员志愿者、楼栋长等组成,主要负责排查、疏导和化解简单的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和物业纠纷,并负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社区化解机制:由社区牵头,社区两委委员、社区民警、专职网格员、法律工作者、业委会负责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等组成,主要负责指导小区的涉房地产(物业)纠纷调解,并对无法调处或者影响较大的纠纷及时上报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调解机制: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司法所、派出所、属地法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委会负责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法律顾问等组成,主要负责将辖区内社区无法化解的重大涉房地产(物业)纠纷化解在本辖区。
区级重大涉房地产(物业)纠纷调处机制:区房地产调委会与区物业调委会作为先行调解涉房地产和物业纠纷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容易引起群体事件、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及经乡镇(街道)调处后未得到解决的房地产(物业)纠纷进行调处,并做好乡镇(街道)在纠纷调处方面的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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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调处”路径图
新路径坚持“调解先行、诉讼兜底”原则,未经乡镇(街道)、区房地产调委会或区物业调委会先行调解的房地产(物业)纠纷,原则上不得直接进入诉讼环节。
那怎样才能解决产生的房地产(物业)纠纷呢?
房地产(物业)纠纷产生后,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纠纷涉及的其他主体可以选择三种途径解决纠纷,向院落(小区)、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区级相关部门调处平台申请调解;向区房地产调委会、区物业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和司法确认,院落(小区)、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及区级相关部门调处平台先行调解。经调解后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于协议达成后30日内共同请求法院司法确认。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区房地产调委会、区物业调委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于协议达成后30日内共同请求法院司法确认;无须进行司法确认的,记录并备案。
经区房地产调委会、区物业调委会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告知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房地产(物业)纠纷相关主体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到区房地产调委会、区物业调委会先行调解,最长调解时间为2个月。
若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可于协议达成后30日内共同请求法院确认;若调解不成功,由区物业调委会将案件情况通报法院,便于及时登记立案。
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应按照达成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相关调解组织亦应督促调解双方主动履行。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区 房 地 产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与 区 物 业 管 理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作 为 诉 前 先 行 调 解 涉 房 地 产 ( 物 业 ) 纠 纷 的 专 门 机 构 ,已 入 驻 区 综 治 中 心 。(供稿:广安区法院 袁小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