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4月20日晚八点,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某村发生了一起不明火灾,火势凶猛连烧三家相邻农村房屋,消防队接到火灾电话后赶往现场将大火予以扑灭,但到达时已燃烧很久,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坏殆尽,因火灾当事人未申请事故调查,消防队也未出具调查报告,三家被烧毁房屋的当事人对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左右两家的肖某、兰某将中间房屋的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陈述道,当晚八点左右,其洗完澡看电视,却突然停电,于是外出散步。不久后回家,看到其自己的房子有一股浓烟往外冒,便紧急拨打119的电话,当时也不知道火从哪里来,什么原因引发的火灾,只是第一眼看到自家大门是锁着的,室内在燃火,后面自家房屋的火就燃到房顶,蔓延了到左边肖某家、右边兰某家的房屋。
原告则提交了火灾发生后十几分钟拍摄的现场视频,双方确认视频中间正在燃烧的门以及该门往左方向的正在燃烧的房屋系被告杨某家,杨某家再往左方向(视频未拍摄到画面)是肖某家,视频最右边关着的还未被燃烧的门及房屋是兰某家。
为查明更多案件事实,法院走访了当地村委及附近村民,确认了当天的火灾确实是最先从被告家厨房发生,具体失火原因不明。当地村委也组织失火三家进行协商,三方达成了由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的协议,但被告事后却反悔,认为本案火灾原因不明,其不存在放火故意,本案火灾是不可抗力的天灾,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后,法官联合当地村委、人民调解员共同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通过向被告释法明理,让被告认识到,虽原被告房屋被烧的火灾事故最初发生的起因至今不明,但从本案调查的事实看,杨某自家房屋最先燃烧而后蔓延至旁边房屋,杨某作为其房屋的权利人,对其房屋的安全具有管理义务。由于其房屋不明原因发生火灾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杨某自己房屋到底为何起火应由其自行查明,其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法官同时劝解原告也应明白,原告在杨某家房屋被燃烧但尚未烧到自己房屋时到达现场,对能够抢险搬走的财物放任不管,未全力采取任何减少损失发生的措施,其对损失的扩大具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经过三小时的合力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一家失火,邻居也可能因此受到牵连,法官提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做到规范用电、用气,正确使用锅炉、灶具,定期检查房屋内设施设备,及时更换修理,养成人走关火断电的良好习惯,消除安全隐患。(供稿:广安区法院 唐昆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