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分手协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24-05-20 20:26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四川新闻网消息 男女相识交往,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偶尔会互赠礼物、互发红包或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但是,如果感情不和,引起纠纷,甚至签订分手协议,那么签订的分手协议、约定分手费是否有效呢?

近日,广安区人民法院花桥法庭受理了一起家事案件,2022年11月原告郑某与被告罗某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双方认识时也仅仅是刚成年,在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5月期间,原告郑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罗某共计转款2万余元。后郑某与罗某分手,在2023年6月13日郑某与罗某签订《分手协议》,协议约定:1.罗某返还郑某3万元,限期1个月还清;2.郑某不得参与罗某的生活,不得打扰对方;3.双方不得和对方父母有任何联系;4.自此以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找对方麻烦;5.以上4条若有违背郑某将得不到赔偿,罗某若逾期未还完,加倍偿还。因被告罗某一直未按照协议约定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为尽快解决纠纷,在庭审前,法官联系到被告罗某,了解到双方在恋爱期间,原告郑某为讨好被告希望与其继续交往下去经常向被告罗某的微信转账,累计达28383元,因双方恋爱关系的解除,被告同意签订了《分手协议》,承诺返还原告转款损失。但被告称是因当时不懂法律,才签订的,故不同意支付约定款项。经过法官释明和劝解,告知双方签订的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且确实存在相应损失的情况下,该协议约定的款项应予支持。经反复调解,最终原告郑某自愿放弃了2万元金额,与被告罗某达成了调解。

分手协议约定的分手费是当今社会生活中值得关注,且不容回避的社会现象。法院在解决男女双方恋爱纠纷时,判定案件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行为的合法性时,主要从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胁迫、恐吓等情形,约定的费用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是否存在相应的实际损失,金额是否显失公平等方面予以考虑。比如通常所说的青春损失费原则上不支持,但因人流产生的精神损害可以适当约定合适金额,或者双方恋爱期间的往来账清理后确定的返还金额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予支持。同时,男女恋爱期间都会有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性支出,如购买衣服鞋子等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和进行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如果没有约定消费支出的负担方式,也未作清理结算约定的,均属于无偿赠与,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

法官提示:男女双方应当注重感情的培养和沟通,也应互相尊重对方的选择,鼓励和倡导大家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供稿:广安区法院 王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