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大民生 】广安:恋爱期间的转账 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

2024-04-30 15:42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四川新闻网消息 男女在交往过程中,偶尔会通过转账、发红包等方式来表达爱意、增进感情。那么,当恋爱时“你侬我侬”的爱意表达,在分手后成为“秋后算账”,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能够要回呢?近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乐善法庭就调解了一起因恋爱关系终止产生的赠与合同纠纷。

赵某(男)与陈某(女)通过某交友软件相识,双方于2022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赵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陈某转账6万多元,其中备注为“520”“1314”等表达爱意数字的款项共计4万余元。

2024年春节期间,因陈某不愿与赵某结婚导致双方分手。“既然分手了,你就该还我钱。毕竟我是计划与你结婚才向你转账的。”“我又没要你转账,这都是你自愿的。你又不让双方父母见面,只有分手了。”陈某赵某向陈某索要无果后,遂将其诉至武胜县法院,要求陈某返还扣除特殊节日或转款带有“520”“1314”等表达爱意数字以外的大额转账29,009元。

“大额转账是事实,但双方恋爱一年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存在共同消费的情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为了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一方面从法理角度向双方说明恋爱期间款项的性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又从情理角度进行耐心劝说,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反复沟通,双方当事人对各笔款项进行了逐一区分,确定了数额,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陈某分期向赵某返还21000元。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情侣之间的转账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有时候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纠纷。针对情侣之间的转账,应当结合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共同生活开支情况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一、有借条的,有借款事实的,能够体现借贷合意的,一般认定为借款,借款一方应当偿还;

二、一般赠与的,对于金额转账如日常生活消费、有特殊寓意的(一般会有备注“520”“1314”等),视为一般赠与,一方交付财物后,不能要求返还;

三、附义务的赠与,对于较大金额转账,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一旦双方分手,可要求返还赠与钱款。

所以,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享受爱情的同时,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涉及转账或红包时最好注明用途,并保留好相关证据资料,避免日后产生法律纠纷。(供稿:武胜县法院 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