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离婚协议不容变相擅自反悔

2024-04-28 17:26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四川新闻网消息 近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花桥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后半月便反悔离婚协议内容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唐某与被告黎某因感情不和一直闹矛盾,但双方就离婚问题一直未能协商一致。为达到快速离婚目的,原告唐某自愿让步,同意两个子女均由自己直接抚养,而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由于自己经济能力比唐某差很多,黎某同意了唐某的意见,同时自己也放弃了分割婚后共同按揭还款部分的房屋价值。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然而,才仅仅两周时间,唐某便提起诉讼,诉称自己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无力抚养两个子女,要求将子女变更为由黎某抚养。经过庭审调查,唐某在起诉时与离婚时的工作生活情况均无明显重大变化,其在离婚时同意抚养两个子女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属于权宜之计,只为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

唐某一直坚称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并且一方支付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生活需要的,还可以诉讼增加抚养费。然而唐某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法官耐心释明道,夫妻离婚,可以选择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调解离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配等一致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法律规定情形擅自反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的“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内容,首先肯定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的效力,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只有当一方当事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其确无法按照原协议履行的,才能在提供充分证据下请求变更协议约定。没有证据证明子女正常生活已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其子女仍不能据此要求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抚养费的父母一方承担抚养费。这样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又保护特殊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企图通过不情愿的无底线让步达到离婚目的后,又借此规定反悔协议内容的行为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经过反复调解,最终唐某和黎某再次达成调解协议,唐某对黎明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后,将其中一个子女变更为由黎某抚养。

法官提示:夫妻离婚,可以选择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调解离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配等一致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法律规定情形擅自反悔。(供稿:广安区法院 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