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近日,广安区人民法院花桥法庭收到多起离婚当事人的咨询,称离婚后,法院确定子女跟随自己生活,但是子女的户籍在对方户籍名下,需要迁移户籍入学,然而对方却不予配合或不予同意迁移户籍,这可怎么办?
原则上,法院往往处理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民事问题,户籍迁移属于当事人向户籍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的事宜,不属于家事案件范畴。但为了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更好化解矛盾纠纷,花桥法庭针对此类情况走访咨询了辖区派出所及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科室,找到了解决此类问题的答案。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件,户口迁移证件包括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跨省迁移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二)凭户口准迁证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三)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按照上述规定,公民办理户籍迁移完全由其本人决定,其他人无法予以干涉。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父母是其监护人,其户籍迁移由其父母代为办理。父母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日常生活照顾及学习帮助均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担,其户籍往往影响该未成年人的就学,故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决定以及代为办理该未成年人的户籍迁移问题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另一方父母经协商仍不同意也不予配合,导致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法提供户口本原件而无法办理户籍迁移该如何应对?对此公安部早有定论。
《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9]459号)批复: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未成年人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因此,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对方不配合办理子女户籍迁移经户籍地派出所协调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打印仅含首页和未成年人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然后按照户籍迁入地、迁出地等政策逐步办理准迁证、迁移证等手续,完成户籍迁移。(供稿:广安区法院 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