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赡养也要量力而行

2024-04-02 20:22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四川新闻网消息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年子女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除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还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是否老年人的全部赡养诉求,义务人都必须一一满足呢?

近日,广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七十六岁老人的赡养案件。杨老太与丈夫居住在广安的农村,共生育了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子女都已成家立业,其八十岁的丈夫去年因病去世后,杨老太独自一人生活在农村老宅,年老多病,生活极为困难,与三个子女协商赡养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便通过法律援助诉讼到法院,要求每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为其单独在城镇租赁一套房屋并雇请一个保姆专门照顾其生活起居,房屋租赁费、保姆工资及生活费、医疗费全部由三子女承担。

本以为杨老太的要求也算理所当然,应当得到子女的尊重。然而经庭审调查才发现,杨老太大儿子早年在外务工发生意外事故导致高位截瘫,现常年卧床在家生活不能自理,除了低保收入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日常依靠妻子照顾及儿子务工收入维持家庭开支。二儿子天生右手残疾,行动不便,目前在镇上经营废品收购生意,家境情况较为一般。小女儿嫁到了隔壁村,如今也已是当奶奶的人了,家里公婆也已八十岁左右,儿子媳妇外出打工挣钱,上小学的孙女和八十多岁的公婆都常年由其照顾。三个子女在法庭上都表达了愿意对杨老太尽赡养义务,同意杨老太在每家轮流生活四个月,医疗费由三个子女平均承担,但对杨老太提出的雇请保姆、租赁房屋单独照顾杨老太的请求不予同意,如此方案需要每个子女每月至少负担2000元,实在没有如此经济实力。杨老太完全不赞成子女的意见,哭诉称子女结婚后就分家了,年轻时与两个儿媳关系都很不好,经常吵架,儿媳都不会给她好脸色,她死活是不会跟儿子媳妇住一起的。女儿家还有公婆、子女、孙子女一家人,她要是住过去就像一个外人,也会受气得不到关心关爱的。只能要求子女出钱,她才能继续活下去。

原被告都含泪诉说自己的苦衷,几家人的实际困难也难住了法官,庭审气氛十分沉重。于是法官邀请了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在深深表达对杨老太的理解和关心的同时,法官、调解员也真诚地劝解杨老太:三个被告都是你的孩子,是你不辞辛苦、节俭一生抚养长大的,你应该是最心疼他们的人;当然他们都知道母亲的爱一生难以回报,他们对赡养您肯定是没有异议的,只是他们的现实条件和能力达不到您的要求。您想想,当他们还小的时候,家里条件不如别人,他们向您提出过要吃得,比别人好穿得,比别人好的过分要求吗?提出这些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当然不能,无论抚养还是赡养,法律都强调义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现实条件,而不会一刀切地固化标准。

几经劝说,杨老太终于有所理解,最终在二儿子的诚挚邀请下答应与二儿子共同生活,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大儿媳妇自愿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一场家庭纷争终于在相互的理解中消散,杨老太晚年的生活也得到了保障。供稿:广安区人民法院 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