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男婚女嫁,步入婚姻的殿堂,接受双方馈赠、礼品等并不鲜见。但当浓情蜜意褪去,婚恋关系结束,财产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日,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协兴法庭就成功调解两起这样的婚姻家事案件。
案例一 :唐某与王某(女)于2023年2月相识恋爱,双方均以言语和行动表示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并谈及婚嫁、生育等问题,后同居生活。期间,唐某先后向王某转账三万余元作为日常开销,并为其购买五万余元的黄金首饰。2023年1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商一致分手,唐某要求王某归还其转账的款项及购买的黄金首饰,王某仅同意归还部分黄金首饰,双方争执不下,唐某遂诉至法院。
案例二 :2023年10月,余某向林某(女)转账10万元作为结婚的彩礼。同年12月,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生活并不和谐,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双方分居生活。余某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林某离婚并要其退还彩礼10万元。
该两起案件分别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约财产纠纷和离婚纠纷。两起案件虽然案由不同、婚姻缔结情况不同,但存在一个共同点,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给付财物,起诉至法院后要求女方返还财物。
协兴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当事人相处情况,例如,给付财物的目的及时间、财物价值、是否生育子女、共同居住时间等。在全面了解案情并综合考量后,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于是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向当事人详细讲解《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彩礼新规中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并提出调解方案。
经过法官悉心调解,当事人打开了心结,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庭向唐某退还全部黄金首饰,唐某不再要求退还转账的款项;林某当日一次性向余某返还彩礼10万元。两起案件、四个家庭的矛盾就此化解。
法官手记
当今社会,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一方往往会向另一方给付一定金额的财物,一旦达不到目的,付出财物的一方便会要求对方尽数归还,这一现象不仅引发诸多社会矛盾,也违背公序良俗。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都不应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内心指引,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家庭观,构建和谐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供稿:广安区法院 刘青华 何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