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近日,广安区人民法院花桥法庭接到了一位母亲的求助,陈某想为自己十二岁的女儿办理一张银行卡却被银行拒绝了,原因竟是陈某不能证明自己是女儿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也是社会常识,还需要怎么证明呢?带上户口本不就行了吗?
问题就出在这儿了,陈某和女儿刘小某的户籍没有登记在一起,刘小某和其父亲刘某的户籍登记在其叔父(户主)的户籍处。陈某和刘某生活在一起十几年居然也没有办理结婚证,正因为没有结婚证,孩子出生时甚至连出生证明也未能取得。以前都是刘某操持孩子的大小事情,现在刘某突然去世,陈某顿感手足无措,遇到事情就只剩焦急了。“我就是孩子的母亲,我们一起生活了十几年了,街坊邻居都知道,怎么现在就好像我和女儿没什么关系似的呢?以后孩子还要升学呢,还有好多事情要办,该如何是好啊?”
“您别着急,这事儿啊,有办法”,法官从陈某处了解到刘小某叔父(户主)对陈某意见很大,不认可陈某的监护权,更不愿意配合办理户籍迁移。为了保障陈某今后能够顺畅行使监护权,法官建议陈某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并罗列出陈某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告知陈某立即到司法鉴定部门做一份与女儿的亲子鉴定,然后书写一份指定监护人申请书(已提供模板)申请法院指定其为刘小某的监护人。
一周后,陈某向法庭提交了申请书及亲子鉴定报告等材料,法庭立即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受理。承办法官也随即到刘小某户籍地村委调查核实了陈某与刘某的家庭生活情况,听取了村委对指定陈某为刘小某监护人的意见,并电话联系了在云南工作的刘小某叔父。其叔父对陈某与刘小某的母女关系予以认可,但是他很担心陈某会再婚或者不当处分刘小某的财产,损害刘小某的利益,故在刘小某户籍迁移等事情上,他都不太愿意配合。经过法官再三从刘小某目前的生活学习需要明确的监护人予以照顾、陈某也是刘小某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没有证据表明陈某存在侵害刘小某合法权益行为等方面进行劝解,刘小某叔父终于没再提出异议。同时,刘小某本人也向法院陈述其一直是跟随母亲陈某一起生活的,由母亲照顾抚养。于是法院迅速做出指定陈某为刘小某监护人的民事判决,解决了陈某的燃眉之急及后顾之忧。
法官普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超过三十日提出异议的,按申请变更监护人处理。
未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供稿:广安区法院 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