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这些费用要返还吗?别急广安区法院告诉您

2024-03-14 20:29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四川新闻网消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婚嫁彩礼数额也水涨船高,各种婚前消费名目也逐渐增多,既加剧了“结不起婚”的“剩男”问题凸显,也为已缔结的婚姻埋下“扯皮”的隐患。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婚约财产纠纷中涉及彩礼或相关费用返还的情形占据60%以上。

为更好指导基层法院处理好涉彩礼等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新规对彩礼的范围及如何处理等问题予以了规定,不属于彩礼的财物进行了较为宽泛的罗列,现实生活中那些各种名目的费用,如媒婆喜钱、改口费、酒席钱、上车钱等等,在男女双方分手后到底应如何处理呢?下面法官就为大家仔细捋一捋。

首先需要区分,哪些财物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彩礼?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从恋爱到结婚,往往会发生一些恋爱期间的相互赠与及共同消费,按照最高法的彩礼新规,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都属于一般的赠与,不属于彩礼。彩礼通常指期望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或其亲属协商好由一方当事人依照当地风俗习惯,以结婚为目的,自愿给付另一方的金额较大的财物。现有的司法解释中的“彩礼”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其与婚约或者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是相区别的。婚约或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往往是为了增进感情的一种纯粹赠与,财物价值相对彩礼价值更小,且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次数可能是多次,而彩礼往往只约定为一次。

具体来说,如见面红包、改口费、节日或日常礼物礼金等属于一般赠与,为订立婚约对外支付的酒席钱、婚庆费、婚纱照拍摄款、媒婆喜钱、亲属红包、新人服装费等属于为订立婚约的消费性支出,以上一般赠与及消费性支出均不属于彩礼,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明确为彩礼的款项及以结婚为目的通常在订婚或结婚仪式上赠与的金银首饰等贵重财物(如各地的“三金”“四金”等)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彩礼。

彩礼如何返还,由法院根据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等进行综合考虑,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对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因赠与物已交付,权利已发生转移,没有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赠与人不能主张返还。

对于为订立婚约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在双方订立婚约时已约定按照习俗由男方负担,这部分费用实际已经对外支出,并未支付给女方,男方主张返还没有事实依据。如果女方存在严重过错,如与第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故意悔婚或假借婚约骗取财物等情形,男方可主张女方因过错而赔偿该部分消费支出的损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适当确定赔偿金额。若双方系因性格、感情、生活习惯等自然原因导致分手,没有证据证明女方存在严重过错的,则男方无法主张赔偿该部分费用。(供稿:广安区法院 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