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她”权益】广安邻水县人民法院发布4起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2024-03-08 18:24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四川新闻网消息  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妇女是重要力量,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应有职责。在第114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为引导和帮助现代女性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集中发布4起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杜某某拐卖妇女案

2021年11月,被告人杜某某在乡镇街道上看见与其原户籍同村的被害人钟某独自一人在街上闲逛,被告人杜某某在明知被害人钟某是精神病人且已婚的情况下,以带被害人钟某吃饭的名义将被害人钟某诱骗至重庆市长寿区蔡某某家中,假借介绍婚姻之名,将被害人钟某称为其杜姓侄女“介绍”给蔡某某当老婆,以达到向蔡某某讨要“媒人钱”的目的。2021年12月,公安机关发现杜某某行踪后,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了拐卖妇女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拐卖犯罪严重侵害妇女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人格权,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但在利益的驱使下,现实中仍然存在拐卖妇女的行为。本案被害人系已婚精神病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故犯的行为尤显恶劣,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判处相应刑罚,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保障妇女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司法救助案

023年5月,余某甲因余某某之妹拒绝与其交往,便提刀至余某某家中将其捅伤,2023年10月,余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合计149174.82元。余某甲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余某某于2024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余某甲在监狱服刑,通过执行措施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余某甲家中仅有其年迈父亲带着年幼儿子共同生活,生活较为困苦,明显不具备给付赔偿款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因本案受伤后无法劳动,其丈夫又在近期因意外导致双腿骨折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考虑到本案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司法救助是针对弱势群体的一项抚慰性救济,既是一项“暖心工程”,也是一项“民生工程”。本案通过司法救助,及时帮助申请执行人摆脱生活困境,让困难妇女感受到司法温暖,同时也能有效防范“家庭问题”演变为社会治理隐患。

 案例三  吕某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2年5月15日,原告吕某某到被告某医院入院准备生产,入院检查显示“头位脐带绕颈两周,羊水浑,羊水少”,经医生评估,决定给原告进行剖腹产,术中原告大出血,紧急情况下被告医院告知原告家属对原告的子宫进行切除。后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其子宫切除以后不能再生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人身损害和精神抚慰金。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告医院存在未尝试对子宫出血进行更针对性外科止血步骤的不足,存在子宫术前告知不充分的不足,应承担造成原告目前后果的次要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切实保障妇女权益,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确定由被告医院在一周内赔偿原告吕某某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80,000元,案款现已全额兑现。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生育服务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通常伴随着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后果、因果关系的鉴定及伤残鉴定,诉讼时长的增加可能会加大受伤妇女的负担,组织调解可以帮助当事人程序减负、降低时间成本,是彰显司法温度的有力举措。本案的处理也警醒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更应按照规范严密观察,及时识别和处理异常情况,保障妇女身体权和生育权。

案例四  刘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案

刘某某与邓某某曾系高中同学,后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三个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23年某日凌晨,双方再次发生矛盾,邓某某将刘某某打伤,刘某某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处理,并向邓某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后经送医诊治,显示刘某某多处骨折、多处头皮裂伤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此后,刘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邓某某的家暴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遂判决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由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本案中,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均可认定邓某某存在家暴行为,法院在认定家暴判决离婚的同时,亦支持了受害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请,通过公正司法为女性的独立自主及身心健康保障提供了有力后盾。(供稿:邻水县法院  朱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