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将出生不久的孩子,以5万元的价格进行贩卖,而卖家竟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近日,广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拐卖儿童案。
2023年5月,邹某某因家里孩子多,生活较为困难,便将其刚出生的第七个孩子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另案处理)。之后,马某某便将小孩带至外地自行抚养。
同年7月,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马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主动将小孩带回广安并交还给邹某某的母亲。目前,孩子已得到家人的妥善照顾。
经审理,广安区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贩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吗?
《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所以贩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与贩卖他人子女一样,都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特别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不仅是对亲情伦理和家庭结构的破坏,更是对未成年群体权益赤裸裸的伤害,也挑战社会的道德底线。作为监护人,抚养孩子长大成人是法定义务,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都不能成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借口,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供稿:广安区法院 谢非 金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