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迟到二十年的抚养费

2024-02-26 15:58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四川新闻网消息  不久前,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以一场拖欠二十年孙女抚养费纠纷的圆满调解为一位来自贵州的七十岁苗族老人解开了二十年的心结。

老人郭某的儿子在孙女陈某出生前便因病去世,陈某在2003年2月出生后三个月便被儿媳王某送至老人处抚养,多年来未承担相应抚养费。虽然孙女早在十四五岁便已独立生活,现在也已成年,但老人内心始终郁结,想要追究王某的抚养责任。在向贵州公安报案未能得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郭某及陈某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陈某十八年来所产生的抚养费用二十余万元。

庭审中,老人反复强调着自己多年来的含辛茹苦、辛酸不易,王某却不停地抗辩诉讼时效和老人领走其儿子死亡的全部补助金、抚恤金等问题。彼此的怨恨指责持续爆发于整个庭审。

为更好地解决纠纷,法官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庭后的调解工作上。法官仔细向郭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分析道:陈某父亲去世后,其母亲王某系有抚养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陈某负有全部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郭某确实对陈某无法律上的直接抚养义务,陈某在年满十八岁或能够独立生活前可以要求王某履行抚养义务或支付抚养费,但在其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后不再享有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郭某在无法律明确规定其有抚养义务也没有与王某有合同约定自愿无偿抚养陈某的情况下,由于亲情关系代为抚养了陈某,在法律上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王某支付因抚养陈某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但该请求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郭某未在陈某年满十八岁后三年内提起诉讼,也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则被告抗辩原告该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成立,王某可据此拒绝支付费用。郭某知道此情况后,情绪十分激动,表示无法理解。

为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努力弥合双方之间的亲情关系,法官通过与特邀调解员通力配合,共同劝解,背靠背调解,被告最终以感恩心态同意适当补偿老人几万元,并表示以后会共同关注关心孩子的生活,保持友好往来。老人心中二十年的愤懑就此释放,王某与陈某之间冷却二十年的母女感情又重新开始升温。

普法链接:《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第七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供稿:广安区法院 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