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如果有人告诉你,有个好项目,投入低、回报高,几个月就能收益翻番,你心动吗?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警惕!99%涉嫌非法集资,下面看看这个案例。
2018年底至2019年初,四川某实业公司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向不明真相群众销售上海某公司的私募基金,为期一年,并承诺10%的年化收益。
2020年初,该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付,为延缓私募基金兑付,该公司又向购买私募基金的群众销售其殡葬公司的预约股权,并将未兑付的私募基金直接转为预约股权,为期二年,并承诺5%-10%的年化收益,该公司通过销售私募基金和预约股权的形式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元。
2023年2月,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对涉案单位四川某实业公司、何某某、贾某某和姜某某提起公诉。岳池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对四川某实业公司、何某某、贾某某、姜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跨领域、跨地区、“集团化”案件多发,打着旅游服务、养老服务、文化产品等旗号,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也给社会公众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失。针对这类现象,检察机关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精确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助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理财环境。
“岳检”小课堂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具备四性,即: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利诱性,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公开性,向社会公开宣传,致使集资信息很容易地在社会大众中大范围地快速扩散。
不法分子吸引投资者常用手段,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宣传投资项目,混淆投资概念;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防范非法集资要做到“四看”,看融资合法性:不仅要看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看宣传内容: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的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如果是,需要提高警惕。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检察官提醒
一时贪欲迷心窍,非法集资成被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有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从事市场活动,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法律为红线,诚实守信,切勿贪小失大,自毁前程,遗恨无穷。
同时,身为“潜在投资者”的我们,也要“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树立正确投资观念,谨慎选择理财产品,自觉抵制高息诱惑,警惕非法集资陷阱。(供稿:岳池县检察院 许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