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溺亡同饮者是否承担责任,让广安前锋区法院告诉您﹖

2023-12-29 21:11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四川新闻网消息  三五好友,把酒言欢,酒终人散后,却有人溺水而亡,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么?

罗某某、李某、廖某、陈某某、李某某、鞠某六人相约去酒吧玩耍。酒后,六人先后来到江边。凌晨2时左右,李某某、鞠某溺水身亡。

后鞠某的父亲以六人作为共同饮酒者,在鞠某饮酒的情况下,共同来到江边游泳,罗某某、李某、廖某、陈某某四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人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各6%)。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李某、廖某和陈某某四被告对鞠某溺水死亡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及保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四被告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鞠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自行承担90%的责任。

一是六人因聚会共同饮酒行为产生了相互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六人一同到江边,相互之间就人身安全负有适当的提醒、劝告、照顾、护送等控制或者避免危险行为发生的注意义务。二是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四被告对李某某、鞠某到江中游泳的行为进行了有效劝阻,且四被告放任李某某、鞠某到江中游泳并轻信不会发生溺亡,最后造成惨重后果。三是李某某、鞠某发生溺水后,虽然四被告积极报警并寻找救援物品,但是并不能免除四被告先前的安全注意义务。四是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饮酒后到江中游泳的危险与后果,其放任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冒险到江中游泳,导致自己溺水死亡,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法律并不禁止日常生活中的饮酒行为,但朋友之间相邀饮酒后,在饮酒人做出有害自己人身安全的行为,并会加大饮酒人的生命安全风险时,共饮人基于先前共同饮酒的行为,相互之间负有保障彼此酒后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对饮酒人应予必要的劝阻、提醒和照顾,违反此义务产生损害的后果,共饮人应负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供稿:前锋区法院  唐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