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明知嘉陵江流域武胜段系禁捕区,且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被告人刘某明仍然多次非法捕鱼,卖与他人挣钱,他终于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经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告人刘某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刘某明承诺分三次履行生态损害赔偿金17968元。
2022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明明知系禁捕区河段,多次在嘉陵江流域武胜段礼安镇葵树村河段,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延绳钩耙刺等捕捞工具,捕捞河道自然水域内自然生长的鲤鱼、白鲢、花鲢等鱼类,销售后获利四千余元。案发后退缴了违法所得。
被告人刘某明违反国家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触犯了刑法,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供稿:武胜县检察院 谭琪凡 汤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