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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消息 对年迈的父母给予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特殊需要上的关心,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基层法庭受理的赡养纠纷,子女总是以百般托辞拒绝履行义务。可近日,广安区法院花桥法庭受理了一件特殊的赡养案件,最终作出驳回耄耋老人赡养请求的判决。
将养女诉至法院,1955年出生的兰某,因家庭贫困一直未能娶妻生子,直到41岁那年,通过他人介绍收养了一名刚出生一个月的女婴,取名兰某梅,并为其办理户籍登记。
2023年7月,兰某梅出嫁并将户籍迁至婆家,兰某因病腿脚不便无法继续务农,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又无人照顾,无奈之下便诉至法院,希望兰某梅能履行赡养义务。
解除收养关系为何还要求赡养?庭审中查明,早在1997年2月,兰某因无收入来源被迫需要外出务工,无法继续照顾年幼的兰某梅,便与其生父母协商将其送回照顾,从此兰某梅未再与兰某共同生活。事实上,兰某梅已与兰某解除收养关系,兰某梅的生父当时还补偿兰某近千元抚养费。明知早已解除收养关系,多年来,双方也无往来,兰某为何还要起诉兰某梅履行赡养义务?
无助的兰某哽咽道:我也是没有办法了,我已无力养活自己,兰某梅的户籍一直登记在我的户籍上,她就是我的女儿,她必须要负责我的生活呀……
经反复调解,兰某梅仍以自己家庭较为困难为由不同意赡养兰某,但表示在逢年过节时会尽量多去看望慰问老人。
无奈之下,法官只能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而驳回兰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结,但兰某的养老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望着老人满是绝望和泪花的双眼,法官内心沉重不已......
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妥善审理好每一个赡养案件,让老年人老有所养、生活幸福、健康长寿,也是一名基层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
于是,法官决定必须为老人做点什么.......
法官报请审批减免了老人的诉讼费,并及时走访当地村委,详细了解老人的生活状况、享受保障待遇的情况及亲属关系。
得知老人没有自己的房屋居住,目前借宿在其侄子的旧房,法官便前往兰某住处,送去慰问品,并希望其侄子在生活中多予照顾,再三宽慰老人一定会解决好后续生活的问题。
随即法官又赶往当地政府,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兰某的艰难情况,希望政府能够给予救济帮扶。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表示会按照政策规定报请民政部门解决好老人后续的养老问题。
如此,法官揪起的心终于放下了。
察民情、知民心、解民困,延伸司法职能,实质解纷,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民法官随“枫”而动,孜孜不倦。(供稿:广安区法院 黄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