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最近,有群众来信:“两人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在一起生活了很多年,还生有子女,这算结婚吗?这种情况能到法院起诉离婚吗?”不急,让法官通过一个案例向各位一一道来。
陈某与季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于1991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期间生育了三个女儿,近期因为家庭矛盾让陈某产生了离婚的想法,于是到法院起诉离婚。
但法院工作人员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却没有发现结婚证,经过询问了解到,陈某与季某共同生活至今,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是,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陈某与季某属实事实婚姻,需要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才能起诉离婚。
几天后,陈某将资料准备齐全后再次来到法院,法院便对此案进行了立案。
在对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陈某与季某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直未受到影响。近两年,只是因双方各在一方工作,长久的异地生活让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同时,季某现已经回家,双方再次生活在了一起,感情关系并未破裂,于是驳回了陈某的离婚请求。
法官说法: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矛盾不可避免,每个人都要珍惜家庭,要以理智的方式处理问题,解决问题,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
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且没有补办结婚证,那法院只能受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供稿:邻水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