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楼上漏水楼下愁 耐心协调解民忧

2023-11-08 17:27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四川新闻网消息   楼上漏水,楼下两行泪。城市生活中,“漏水”逐渐成为邻里纠纷的高频词汇,面对邻里间几乎不可避免的摩擦,看法官如何化解。

原告某理发店与被告某餐饮店系上下层相邻关系。2023年4月,原告发现店面天花板渗水导致店面吊顶受损,遂找到楼上餐饮店协商解决。经过多次交涉,双方确定此次漏水是由于被告未做好房屋管理,被告也承诺尽快处理。但之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延迟处理,给楼下的理发店带来了不小的营业损失。原告方曾寻求物业、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和解,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详细了解案件前因后果及矛盾焦点,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调解中,法官从法理、情理、修复邻里关系的角度出发,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背对背”做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一次性赔付原告维修费及营业损失费共计11000元。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当庭支付,原告撤诉,双方僵化的邻里关系也得以舒缓。

相邻关系的纠纷案件看似简单,但是相邻关系无不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或生活,邻里纠纷解决是否妥当,与社会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下一步,邻水县人民法院将灵活运用“情理法”,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让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法官提醒:邻里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生活中,若遇到“楼上漏水”致使房屋受损,应及时向邻居、物业等相关方反馈,受损害方要注意搜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当损害发生时,双方均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将有可能对扩大的损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供稿:武胜县法院   魏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