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现阶段,不少人对自己的容貌产生了焦虑,因此涌现出众多医美机构,吸引无数的少男少女争相整容,并为之付出了巨大的“贷”价,整容的后果,又是多少人能够接受的呢?
生活中整形上瘾,整容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最近前锋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爱美引发的整容“贷”,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具体情况吧!
2021年4月,王某某在美容整形公司的介绍下,以医疗美容服务需要资金为由向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某在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处借款,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7.57%,还款方式为按期等额还本付费。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如王某某在履行债务期间出现逾期,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代王某某清偿债务。随后,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王某某指定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支付了全部借款。因王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根据《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于2021年12月为王某某代偿了剩余全部款项,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A公司出具了代偿证明。
2022年3月,A公司与上海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王某某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债权项下全部权利转让给B公司,并向王某某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2023年4月,B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大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并向王某某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综上,C公司合法取得对王某某的全部债权。在多次催收未果后,C公司将王某某起诉至前锋区法院,要求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746.4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原告C公司提供了王某某签字的个人借款合同、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代偿证明、债权转让协议,王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向出借人A公司借款的事实清楚。后出借人A公司将债权转让给C公司并进行了通知,因此该债权转移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某应向原告C公司归还借款。
因王某某表示借款属实,结合双方情况,经法官组织调解,双方就还款金额与还款期限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各种借贷平台的套路层出不穷,让广大群众一不注意就陷入贷款陷阱。整容贷是借贷平台常用的套路之一,诱惑爱美之心泛滥的人们进行贷款。面对“套路贷”陷阱,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否则会使个人甚至家庭陷入困境。(供稿:前锋区法院 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