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利用网络漏洞非法获利被判罚

2023-08-10 10:34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2022年2月至5月期间,岳池居民李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和向林某等人借用的共9个微信账号,分别向北京某科技公司、广州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等多家网络平台进行线上充值,然后申请提现。在提现过程中利用软件在网络环境中抓取数据,然后多次复制数据通过软件发送出去,致使这些网络平台出现漏洞,利用漏洞多次提现,窃取网络平台商户资金共计2万余元。

李某某和林某是多年好友,双方都没有正式工作,经常在一起玩乐打发时间。李某某在向林某借用微信账号窃取网络平台商户资金的过程中,应林某的要求向其“传授”了窃取网络平台商户资金的“秘籍”。此后,林某购买多个电话卡注册微信账号并向他人租借多个微信账号,利用李某某“传授”的方法,多次窃取网络平台商户资金共计1.1万余元。

经公安机关侦破,检察院提起公诉,岳池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决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对两被告人违法所得3万余元予以追缴,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

法官说法:此案承办法官粟海燕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林某使用多个微信号注册网络平台用户,然后利用平台的系统漏洞,使用软件在平台账户内非法提现。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

粟海燕表示,恶意利用网络漏洞套利将构成犯罪,将这一“本领”传授给别人一起获利更不可取,切莫因一时贪利酿成大错。同时,广大运营方应及时对平台漏洞“查缺补漏”,以免被不法分子“钻空子”。(来源:广安日报  岳池融媒 刘婧  记者 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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