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武胜:邻居因地起纠纷 法院调解化干戈

2023-06-13 17:06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四川新闻网消息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修坟立碑是大事,这既是对文化的传承,更是对逝者的尊重,也是生者对逝去亲人的缅怀。近日,李某某和何某琼、何某伟因为占地建坟这事闹到了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悉,原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和被告何某伟系武胜县某村村民。被告何某琼、何某伟在未经原告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父亲的坟墓修建在原告李某某的承包地上,并损害了旁边原告李某某亲属的部分坟墓。经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李某某诉至武胜县法院,要求被告何某琼、何某伟共同返还非法占用的农村承包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书面道歉。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详细了解案件经过,认为该矛盾纠纷涉及占地建坟,较为棘手,如果处理不当不仅无法修复邻里关系,甚至可能会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于是,承办法官决定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从当地习俗、人情世故等角度出发,建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在合理合情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当时建坟的时候确实占了部分原告李某某家里面的土地,我们也愿意和原告李某某协商,要哪块地都可以调换。”被告何某伟说道。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明法析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何某琼、何某伟调整部分农村承包土地给原告李某某使用,位置由原告李某某自行选取,同时向其书面道歉。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殡葬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供稿:武胜县法院   汪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