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近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由“2+1+4”的特色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即刑庭员额法官2名、“嘉陵江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法庭”烈面法庭员额法官1名、人民陪审员4名,多角度确保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
无视禁令 两次非法捕鱼被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四川省武胜县嘉陵江流域内,使用渔船、渔网(三重刺网,属禁用渔具)、鱼护、抄网等工具进行非法捕鱼,无渔获物。
3月,被告人陈某再次在四川省武胜县嘉陵江流域内使用渔船、渔网(三重刺网,属禁用渔具)、鱼护、抄网等工具进行非法捕鱼,被武胜县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渔获物及涉案工具。经清点,被告人陈某共捕获鲤鱼22.15公斤,鲫鱼0.7公斤。事后,被告人陈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八千元。
违反法规 或将承担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缴生态修复费用八千元,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一次劣迹,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对嘉陵江水域水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造成破坏,损害生态环境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详细的法庭调查,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案件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所涉嘉陵江是长江流域的重要水系之一,其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事关生态环境。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会造成渔业资源严重损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巨大,是每个公民都应坚决杜绝的违法犯罪行为。
合议庭在审理此案时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积极响应“长江大保护”号召,构建多元化修复模式,确保实现惩治违法犯罪、赔偿经济损失、修复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教育“一判四赢”目标,筑牢嘉陵江生态安全司法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供稿:武胜县法院 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