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吴某军雇请原告何某朗、李某平、张某华、杨某信、张某5人到深圳做工。
工程结束后,被告吴某军除去支付原告何某朗等5人预支的部分工资外,各有14000余元尚未支付。原告何某朗等5人经多次催收未果后,遂于2021年3月诉至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武胜县法院法官受理案件后,及时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吴某军仍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原告何某朗等5人遂向武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军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查控,并向其发送预拘留通知书,被执行人吴某军迫于执行压力,主动到院处理案件。经执行干警耐心地释法明理,告知被执行人吴某军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其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场向申请执行人何某朗等5人支付劳务费20000元,加上之前支付的35000元,共计履行55000元。剩余15000余元,被执行人吴某军与申请执行人何某朗等5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23年6月底付清。
民生无小事,解决“薪”愁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农民工的血汗钱来之不易,遇到涉民案件,武胜县法院干警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仅要维护农民工的“薪”,还要温暖他们的心。(供稿:武胜县法院 曹均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