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我只是闲来无事打了一只鸟儿,怎么就会被判处刑罚、承担高额的环境修复赔偿费用呢?”近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谢某怎么也想不到,会为自己的“无知”行为付出如此大的代价。
2021年8月,谢某在武胜县万善镇的老家房屋外用购买的气枪狩猎了一只自己从未见过的大鸟,喜不自胜的谢某将该鸟清理干净后存放在自家冰箱内以备后期食用,并将狩猎用的气枪藏于其岳父家旁废柴屋内。后经鉴定,该鸟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凤头鹰,其整体价值为25000元。
武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凤头鹰一只,涉案价值2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对谢某的行为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责令其赔偿生态修复赔偿金25000元,对其涉案枪支予以没收并销毁。
持枪打鸟一时刺激,换来结果却得不偿失。被告人谢某打掉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损害的是生态系统平衡性,得到的是严厉的刑事处罚及金钱赔偿。武胜县法院法官在此提醒,严禁非法狩猎野生保护动物,任何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希望广大群众珍爱野生动物、尊重自然、守护生命,坚决拒绝“野味”、坚定克制猎奇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供稿:武胜县法院 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