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前锋“3·15”森林 火案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2-11-24 11:07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广安11月23日讯(记者 游伍琼)11月23日,记者从广安市公安局获悉,广安市前锋区公安局对广安市前锋区国有林场场长刘某,前锋区国有林场岩佛湾管护站站长苏某,临时雇请人员文某龙在处置前锋区国有林场疫木时引发森林火灾案件侦查终结,已于近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刘某、苏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失火罪对文某龙移送前锋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查明,该森林火案中涉案嫌疑人在焚烧疫木时没有按照《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在森林防火区生产性用火必须“开设宽度15米以上的安全防火线(带)”“预备必要的扑火力量”“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明确用火蔓延应对措施”等规定要求施工作业。违背了《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021〕40号)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中的要求。且不符合《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工作的通知》(川林检函〔2021〕1246号)要求,没有做到“采取烧毁方式处置疫木(枝)的地方,要切实加强疫木处置中防灭火管理,须按程序报批,并制定山场疫木(枝)焚烧防灭火管控预案,做到焚烧火场有人管、出现火情有人扑”的规定。违反了《广安市前锋区国有林场2021-2022年度森林病虫防控工作方案》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焚烧涉疫林木“必须统一集中运到指定地点及时焚烧,焚烧时必须选择距林缘300米以外安全可靠平地进行”“风大不烧、人员不到位不烧,未准备好扑火工具不烧”。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前锋区国有林场场长刘某主持林场全面工作,前锋区国有林场岩佛湾管护站站长苏某受刘某安排负责此次疫木焚烧现场指挥,2人在明知疫木处置相关规定情况下,未制定相应预案,未对焚烧作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作业时未明确职责分工,未履行现场监督职责。刘某在此次火案中负领导责任,苏某在此次火案中负组织监督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临时雇请人员文某龙负责具体焚烧作业,在到达作业现场后,虽发现风大有危险,但基于以往的焚烧工作习惯,认为自己能够避免出现火情,遂在其他管护人员未到达现场时,自行开展焚烧作业,在此次火案中负直接责任,涉嫌失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