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近日,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提起公诉,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曾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2年2月,陈某某(已起诉)找到同学被告人曾某某,叫曾某某提供银行卡转账,并承诺按比例返现给曾某某。后曾某某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提供给陈某某,同时将两张银行卡的手机银行登录密码及取款密码告知陈某某,陈某某又将该两张银行卡转卖给他人使用。
2022年2月24日,曾某某名下的两张信用卡交易流水高达人民币1159605元,涉4件电信诈骗案件,有人民币122798元被诈骗金额通过曾某某的两张信用卡转走。曾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600元。
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银行交易流水高达1159605元,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岳池县人民法院亦支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曾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立,判处曾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卡人在银行办理信用卡、银行卡时与银行签订了契约,持卡人不得将卡出租和转借。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犯罪分子需要他人的银行卡将非法获得的脏款转移,以此为核心形成了一套服务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黑灰产业链。
出租和转借银行卡就是其中的一环。不要相信持卡人只是出租和转借银行卡,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与持卡人无关的说词,也不要接受只是把自己的银行卡给人用就能有钱赚的鼓动,更不要相信被发现只是被拘留几天的谎言。根据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管是陌生人还是亲戚、朋友、同学提出向你借用、租用银行卡、信用卡的,都要保持警惕,守住本心,勿要因小情小利陷入泥潭,害人害己。(供稿:岳池县检察院 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