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甘某的姑父刘某原系合作伙伴,共同经营二手车交易,甘某亦从事该行业。2021年7月,张某与刘某打算解除合伙关系,双方为此发生经济纠纷。后来甘某在二手车微信群中针对张某发送侮辱性文字信息,并称“这家伙是骗钱的……骗我姑父几十万不见人了……”。原告张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甘某在微信群、朋友圈以及省级刊物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以及直接、间接经济损失3万元。 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甘某在微信群中针对原告发送侮辱性信息,并称其是骗钱的,在一定范围内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案涉侵权信息发布于二手车微信群中,原告要求被告在微信群中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与侵权行为相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朋友圈及省级刊物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行为受到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以及直接、间接经济损失3万元的主张不成立。据此,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甘某在案涉微信群中对原告张某赔礼道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邻水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蒋凤敏表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就算只是因情绪激动在微信群中发表了不当言论,其行为客观上导致了他人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的降低,给他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也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网络具有便捷性、广泛性,“人人都有麦克风”,但自身权利的边界即是义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应对法律存敬畏、对他人怀尊重,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原标题:微信群里骂人 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来源: 广安日报 邻水融媒 李勇 本报记者 卢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