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2020年3月2日,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岳某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原告公司经营,由原告协助办理挂靠车辆的季检、年审、保险换发牌照或证件等手续,办理上述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向原告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和每年的车辆挂靠服务费;车辆由原告统一投保,由被告全额支付保险费,且被告应在保险期到期前一个月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逾期不投保则原告有权不出具年检手续,有权扣除安全风险保证金,同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由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的相关挂靠费用,也未及时对车辆进行年检及购买保险,故原告诉至前锋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被告向其支付相应费用,原告不予退还安全保证金。 2022年8月29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考虑到标的不大,法官在开庭前后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耐心细致向双方释法明理。后原告表示同意让步,降低了诉讼请求金额,最终双方调解成功,握手言和。 案件调解成功后,法官进一步向双方当事人强调要按时履行调解书中的内容,并阐述了不按时履行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双方均表示将积极履行。 近年来,前锋区法院坚持审判与调解相结合,不断拓展刚柔并济的解纷路径,从双方诉求出发,在诉前、诉中等多个环节发力,妥善高效化解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供稿:前锋区人民法院 刘小涵 董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