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时借款人还没还钱就去世了,是“身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的父亲罗某乙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罗某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熊某某借款6万元,之后偿还1万元。熊某某多次催告还款,罗某乙一直没有偿还余下5万元借款。2022年3月,罗某乙去世。 熊某某不知借款能否收回,一纸诉状将罗某乙的儿子罗某甲告上法庭,要求罗某甲在继承罗某乙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向熊某某偿还罗某乙生前借款5万元。罗某甲以其没有使用5万元借款为由,拒绝还款。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据了解,罗某乙生前与熊某某系好友。罗某乙去世后,罗某甲继承其部分遗产。法官以罗某乙生前和熊某某感情基础较好为切入点,反复和当事人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罗某甲于2023年1月30日前偿还被继承人罗某乙生前向原告熊某某借款的本金2.5万元;原告熊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债务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子女。因此,法律上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父债子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父母生前产生的借款债务,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则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如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有偿还责任,不足部分无须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供稿:邻水县法院 邓文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