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公布4起大气污染违法案例

2024-12-16 16:28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浩然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记者 游伍琼

12月16日,记者从广安市生态环境局获悉, 为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今年以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精准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违法行为。为曝光典型、形成震慑,引导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全力扭转冬季大气污染防控不利局面,现公布4例大气污染违法案例。

案例一

四川某水泥销售有限公司矿产开采过程中未采取防尘措施案

根据全省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整治专项行动安排,2024年6月14日,广安市前锋生态环境局对四川某水泥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矿山正在开采矿石,挖掘机开采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喷淋、洒水等气态污染物控制措施,造成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6月14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8月13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华蓥市某门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根据全省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安排,2024年8月27日,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利用走航车对华蓥山经济开发区开展走航监测,发现园区潮汕大道与领创路交叉口出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数据异常高值。执法人员赓即对该区域进行排查,发现华蓥市某门业有限公司在生产套装门的过程中使用油漆等VOCS物料,但用于吸附VOCS废气的活性炭箱内并未填装活性炭,导致喷漆产生的VOCS废气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至外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8月28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1月18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四川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根据全省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安排和上级交办线索,2024年6月27日,广安市武胜生态环境局对四川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喷涂油漆后的木制家具在喷涂车间晾干,且车间内存放大量油漆桶、固化剂桶、稀释剂桶、漆水混合物桶未加盖,漆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开启,产生的VOCS废气未有效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6月28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9月25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

邻水县某页岩砖厂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根据全省“两打”工作安排,2024年7月18日,广安市邻水生态环境局对邻水县某页岩砖厂进行检查,该厂为广安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废气排放口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执法人员现场利用20%氧气浓度的标准气体对工控机进行通标测试,工控机仪表显示氧含量在17%左右,与实际值存在较大差异,设备存在弄虚作假嫌疑。进一步检查发现工控机软件中氧含量斜率系数被人为篡改,导致该厂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在工控机上的折算浓度比实际浓度偏低。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8月14日,广安市邻水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邻水县公安局,2024年8月22日,邻水县公安局对该案刑事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