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网购给差评遭起诉 法院不支持商家诉讼请求

2024-09-20 04:07 来源:广安日报
编辑:刘浩然

2023年9月,武胜县居民杨某网购了一副耳环,价格为34元。耳环到货后,杨某发现该耳环存在脱胶问题,遂与网店店主协商退换货事宜。协商未果之后,杨某便在该商品链接下方给出了差评,并向淘宝平台申请退款。

收到差评后,网店店主金某遂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道歉并赔偿网店经济损失5万元。

金某认为,杨某仅申请退款却不退货,并且恶意捏造事实给出网店差评,对网店造成了损失。

杨某认为,网店所售耳环存在质量问题是事实,且商家首次与其沟通时,未要求杨某退回货品。所以,杨某认为耳环无须退回。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权就产品本身及消费过程中所涉及的情况发表言论。消费者在收到货品后,因其接受到的产品和服务未达到合理期待,有权凭借自己的购物体验在平台上发表真实评价,这种评价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属于人之常情。其次,网购平台设置评价机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商家应理性对待评论,并给予必要的容忍,不能强制要求“好评”。

综上,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武胜县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武胜县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陆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陆均表示,在网购平台,他人对商品的评价成为消费者甄别和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作为消费者,在购物评价中应当客观陈述事实,文明规范用语,理性行使权利。作为商家,应当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理性对待消费者的评价,通过积极沟通反馈、完善自身产品质量、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来获得消费者的理解和信任,共同构建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武胜融媒 任禹舟 记者 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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