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发布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暨“春雷”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4-03-19 17:46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广安3月19日讯(记者 游伍琼)近日,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了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暨“春雷”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警示全市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分别为:

一、前锋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禽经营部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9月27日,前锋区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鸡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鸡肉检出含有呋喃唑酮代谢物(含量为6.79μ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鸡肉是当事人在赶集时从农户手中以12元/斤收购活鸡20斤,随后以15元/斤在其经营场所销售。除抽检抽样5斤,该批次鸡肉已销售完毕,涉案鸡肉货值金额3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等规定,2024年1月16日前锋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使用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5日,邻水县局依法对某医院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手术衣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手术衣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9日从某商贸公司以10元/件的单价购进上述一次性使用手术衣1200件,截至案发尚未使用。当事人购进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及出入库记录完整真实。本案货值金额12000元,无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4年1月4日,邻水县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手术衣1169件,免除行政处罚。

三、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酒店发布含有军徽的广告案。

2023年8月1日,广安区某酒店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宣传海报含“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6周年XX酒店订餐热线:XXXXXXX”等内容,并印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图案。该海报由当事人的职工设计制作。2023年10月7日,当事人将该广告删除,累计浏览量为26人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军徽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月17日广安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居店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2月18日,华蓥市局收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投诉书》,投诉人为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称当事人侵犯了其“林氏”“林氏家居”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类别为市场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4年1月5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含有“林氏”“林氏家居”字样的广告牌、灯牌、宣传单等,初步认定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天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五、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口腔诊所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美团页面展示了“超声波洗牙……超值价¥56  2.7折 ¥215特价团购”“儿童|全口涂氟¥56  ¥360共省¥304”“儿童窝沟封闭|1颗窝沟封闭¥68  ¥260共省¥192”等信息。但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3则团购信息中的项目原价定价依据。截至案发,当事人以56元/单的价格销售“超声波洗牙”服务4单,获销售款224元。以56元/单的价格销售“儿童|全口涂氟”服务1单,获销售款5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为2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24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处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罚款560元的行政处罚。

六、武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案。

2023年10月31日,武胜县局对当事人维保的某小区电梯进行检查。通过调取电梯维保视频记录,发现2023年10月1日电梯维保作业现场仅1名维保人员,未携带维保工具,还存在未维保电梯的底坑及轿顶未放置护栏等违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经查,当事人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对该小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3年10月1日维保电梯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根据维保协议和本案案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232.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1月25日,武胜县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2.5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