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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


2008年06月25日    来源:广安日报  2008-06-25 11:09     编辑:兰海燕

  近日,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自2008年起,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已作调整,决定用两年时间使筹资标准达到100元/人。结合我市实际,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继续实行家庭帐户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模式,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部分中按不低于2元/人的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有条件的区市县可探索试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模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设立家庭帐户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不再设立其他基金。严格基金财务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坚决查处挤占、挪用和欺骗套取基金的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从今年6月1日起,参合农民全年累计个人住院补偿金额不超过3万元。参合农民家庭帐户资金用于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超支自理,当年结余自动结转下年使用,可由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继承,但不得冲抵下年度家庭成员应缴的合作医疗费用。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和各区市县增补的《用药目录》报销,地方增补的《用药目录》公布执行后,至少应连续执行1年,除全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一律不得随意增减项目。检验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基本床位费等医疗费用按各试点区市县现行办法执行;不予补偿费用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的范围执行。(易林 记者 蒋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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